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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月通报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15908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月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0-15 11:23:28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环评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提升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咸宁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月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

每月对在我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排名。

考核成绩由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评分(占60)、服务质量评分(占20%)及编制时效评分(20%)综合计算得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由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评审专家进行评分(见附件1),服务满意度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调查表》(见附件2)对环评机构服务态度、环评进度、服务措施等方面进行打分环评报告编制时效由审批部门对环评机构报告编制时效、修改时效认定后打分(见附件3),评分均按百分制进行评分方法按照《咸宁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要求进行。

二、实施方式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每月7日前,完成上个月已批复环评文件的环评编制单位考核情况统计(见附件4),并将考核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个月全市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要全面落实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咸宁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严格进行环评文件审查、服务满意度调查、编制时效评定,并对评分记录进行存档,确保评分客观、公正、准确,切实做好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各项工作。

(二)环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评各项技术导则规范开展环评工作,依法对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及结论负责,并结合《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咸宁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优化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效。

(三)我局将结合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年度抽查情况对环评单位在我市服务质量进行年度信用评级,设置“环评机构红黑名单”,并实施相应奖惩。

附件:1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专家考核表

2环评机构服务满意度评分表

3环评文件编制时效评分表

4.XX生态环境分局XX年XX月环评文件日常考核

情况月度汇总表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101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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