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平台数据显示,2020年11月,我市有以下车辆(见附件)在异地通过遥感检测、入户监督抽查以及路检路查等相关执法行动中被发现尾气排放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车辆明细予以公告,请车辆所有人(单位)或车辆驾驶员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车辆维修并进行排放检验,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明细
序号 | 车牌号码 | 车牌颜色 | 车辆归属地 | 违法所在地 | 检测日期 |
1 | 鄂L73357 | 黄 | 咸宁市 | 湖北省潜江市 | 2020-11-14 |
2 | 鄂L6D602 | 黄 | 咸宁市 | 湖北省直报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