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1562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印发《2025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明确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2025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邹晓伟 电话:13807240003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2025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计划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执法暨大练兵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通过实行计划监管执法,明确全市2025年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任务,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监管执法计划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检查。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制定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两库”名录,规范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年度抽查企业比例重点污染源市级按25%、县级100%抽查;一般污染源市级按在编在岗人员1:5、县级按在编在岗人员1:10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二)开展秸秆禁烧防控工作。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环保监督员和市、县、乡、村四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重点围绕计划统筹、低茬收割、综合利用、联防联控、预警应对、宣传引导等方面,从源头上落实防控措施。利用无人机巡查、人工巡查、重点盯办等方式对全市农作物种植区域全覆盖巡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责任科室(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大气环境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执法检查。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3〕6号)和《关于开展湖北省工业园区及化工企业水污染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25〕4号)工作部署,聚焦工业园区及化工园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污染物排放,紧盯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出水超标以及群众投诉多的企业,依法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责任科室(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打击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分局在以往“两打”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整治等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打击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环评、排污许可、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重点检查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酸、废盐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等违法情况;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及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单位是否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等情况;相关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是否存在环评文件编制、设施验收和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
责任科室(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影响评价科与排放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检查。围绕用车大户及运输公司所属重型货车,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及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围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出具不实检验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等三类情形,全面排查人为干扰采样过程、擅自放宽检验方法、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伪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车辆出具合格报告、替车替气检验等弄虚作假问题。
责任科室(单位):大气环境科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六)开展重点领域及新污染物执法检查。对自然保护地内是否存在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是否落实;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突出环境问题;涉新领域有关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不按规定登记、生产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相关单位安全使用核辐射装置,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责任科室(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自然生态保护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对全市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排查,依法查处通过排污口借道排污、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针对往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溯源整治成果转化应用,确保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责任科室(单位):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重污染天气专项检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积极应对夏秋季臭氧污染、秋冬季颗粒物污染,切实减少本地源叠加污染影响,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强化涉气企业监管,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管控要求落实到位,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责任科室(单位):大气环境科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分局要对照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计划,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监管执法工作清单,并将相关内容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加强涉水、气、土、环评、排污许可等执法事项统筹,结合2025年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工作要求,深入构建内部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及部门之间协同联动机制,切实形成监管执法合力,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二)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将培训与专项执法检查充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综合能力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在提升自身能力的同时,深入推进“说理式”执法,将“事理说明、法理说清、情理说透”,推动企业自觉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环境执法满意度,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水平。
(三)认真总结,抓好成果转化。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认真总结,提炼本地环境执法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同时,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主动扩大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执法+服务”工作成效。积极向国家、省、市主流媒体、“两微一站”等媒介推送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全市上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良好氛围。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技术支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版权所有©鄂ICP备05011845号 网站标识码4212000006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