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咸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代表市政府对某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在前期处罚的基础上,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会议邀请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咸宁市司法局参与监督指导。
会上,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核查及鉴定评估情况进行了陈述,各参加单位代表、法律顾问及赔偿义务人针对环境损害及赔偿内容充分发表意见。现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情况及磋商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磋商成功,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213821.7元。该企业表示将积极履行赔偿协议,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此次磋商会议的召开,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常态化开展的积极实践。下一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履职尽责,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切实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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