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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37514/2019-0191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名       称: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7-28 16:43:56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7〕75号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

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防范环境风险,进一步督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主体责任,依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和《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有关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依据《“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可在环保部、省环保厅网站查阅、下载),“十三五”期间环保部将对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各市州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重要抓手,切入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管理过程中,实现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十三五”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二、落实责任、创新监管

各市州环保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责任,依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各项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督查检查和指导。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的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方式,依托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物联网系统”),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要深化物联网系统应用,加大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审核力度,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程序,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逐步推广电子台账,落实现场执法检查留痕管理,强化管理计划及备案和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预警处置、查处、整改机制。要通过物联网系统全面建立危险废物监管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电子档案,充分发挥物联网系统的监管效能,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形成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新格局。

三、加强指导、严格督查

各市州环保局要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重点宣贯和培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内容,进一步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我厅组织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等单位严格按照《“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对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省环保厅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含市州排名)并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严格执法、确保实效

针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州环保局要举一反三,迅速责令整改,对于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严格处罚,加大问责力度。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要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培训、督查和严格执法提高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意识,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取得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的实效。

此文件印发之日起,《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6〕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附件

“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十二五”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进一步督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总目标,以实现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评级为A)为基本目标,紧紧把握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这个原则,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物联网系统效能,督促各市州环保局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提升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合理设立指标体系,督促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考核机制。省环保厅对各市州环保局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附件1)进行督查考核,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抽查考核。各市州环保局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可参照本方案对县(市、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督查考核。

(四)突出考核检查重点。要求识别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其他产生单位,对企业进行抽查考核时要突出考核经营单位和重点产生单位,同时通过考核核实其他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等情况。

二、督查方式及内容

省环保厅对全省各市州环保局的督查考核,按照《评级指标》执行,依据考核评分确定ABCD等级。省固防中心等单位组织各市州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组成督查考核组,采取交叉督查考核形式对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督查考核(具体人员组成、时间安排、考核重点市州等事项由省固防中心等单位每年另行通知)。督查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检查物联网系统应用情况、查阅台账等资料、抽查企业的方式进行。督查考核组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附件2)。鼓励各市州环保局结合《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并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或者专家审核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考核企业的有关要求

(一)省级考核企业要求

原则上对全省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全覆盖。经营单位:抽查不少于20家;重点产生单位:抽查不少于60家;其他产生单位:抽查不少于20家。

(二)市级考核企业要求

1.经营单位:全部进行考核。

2.重点产生单位:抽查不少于50家。重点产生单位总数不足5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3.其他产生单位:抽查不少于20家。其他产生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4.各市州环保局组织督查考核时所抽查的企业情况,计入市级考核数量。

5.其他要求: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生单位,在下一年度要继续考核。产生单位数量较多的地区,对考核结果为达标的产生单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应尽量控制在5%-10%。

6.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80%的,我厅将直接判定该市州考核等级为D。

(三)重点产生单位识别要求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

1.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2.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平均达标率低的行业

四、督查考核时间安排

各市州环保局要按照《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制定下年度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或计划,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具体要求见附件3)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每年8月-10月组织对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督查考核,11月-12月全省通报督查考核结果并上报环保部。

五、督查考核结果应用

省环保厅已经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纳入市州环保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环保部要求,我厅将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各市州进行排名,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上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市州,全省通报表扬;对上年度市级自评结果高于省级督查抽查结果20%[(上年市级自评分数-省级督查分数)/省级督查分数]、省级考核评级为D、省级考核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情况,对该市州进行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考核结果纳入湖北省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15-889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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