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索引号 : 011337514/2022-1503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案例1:赤壁市某公司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8月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某公司黑色污水直排。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迅速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水膜除尘、静电除尘器露天建设,其表面附着的竹焦油及地面沉积的炭粉、竹粉随雨水冲洗呈黑色,经雨水管网外排至107国道排口。经对该公司外排雨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色度、氨氮、总磷、挥发酚均超标。2022年4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对该公司雨水排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20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例2:嘉鱼县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12月2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涂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和2号环氧树脂漆生产车间正在生产,工人在操作时搅拌缸未覆盖,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搅拌缸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2022年1月1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10.4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案例3:咸安区某机械厂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案
2022年2月2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械厂固体废物暂存间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当场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3月8日,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未按要求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2022年4月2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对该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6.4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案例4:崇阳县某医院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未报告案
2021年12月28日,群众新浪微博反映“某医院在线数据异常,疑似超标排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医院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和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医院排放废水满足排放标准,但其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值高于实际水样的30%,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2022年1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对该医院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3万元。
【法律适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15-8898870
技术支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版权所有©鄂ICP备05011845号 网站标识码4212000006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