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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索引号 : 011337514/2022-19061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案例1:咸宁市利用用能监控平台查处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1225日,用能平台监控预警显示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用电信息异常。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TAC车间离心包装工序离心机正在运转,车间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泵和引风机均处于停运状态,属于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20225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6万元

案例2:咸宁市利用用能监控平台查处某涂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1225日,用能平台监控预警显示某涂料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用电信息异常,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号甲类车间北侧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车间外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属于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20225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6万元。

案例3:咸宁市查处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1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甲类二号车间正在进行生产操作,车间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属于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20225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3万元。

案例4:嘉鱼县查处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425日,接到嘉鱼县每周舆情网民反映“胶轮胎厂炼废轮胎,刺鼻气味扰民严重”情况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对该橡胶轮胎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该橡胶公司车间从事橡胶废料回收加工经营活动,废旧轮胎加工区域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属于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20226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

案例5:嘉鱼县查处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425日,接到嘉鱼县每周舆情网民反映“某胶轮胎厂炼废轮胎,刺鼻气味扰民严重”情况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对该橡胶轮胎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租赁该橡胶公司34号车间从事废旧轮胎资源回收再生利用经营活动,废旧轮胎热裂解加工区域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属于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20226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

案例6:崇阳县查处某包装印刷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5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在开展涉VOCs排放企业随机抽查监管中,发现崇阳县某包装印刷公司彩印包装生产线的五色胶印机、四色胶印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条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20226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万元。

案例7:咸安区查处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5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塑料颗粒生产线热熔挤出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20226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万元。

案例8:嘉鱼县查处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1227日,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对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甲类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粘合剂,污染防治设施仅开启了引风机,喷淋泵未启动运行,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喷淋吸附处理直接排放,属于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14号)的规定,20221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1万元。

案例9:嘉鱼县查处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1227日,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对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4号调色包装、分装生产车间正在生产,三个搅拌缸未加盖搅拌,废气收集设施收集口未放置到搅拌缸上,属于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14号)的规定,202211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4万元。

案例10:崇阳县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52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在开展涉VOCs排放企业随机抽查监管中,发现崇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涂胶、烘干、热压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吸收+UV光解+活性炭吸附)未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202262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案例11:咸安区查处某新型材料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516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型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搅拌、入模、烘烤固化、冷却定型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未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20225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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