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例(第七批)
索引号 : 011337514/2022-3542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例(第七批)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案例1:咸宁高新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查处
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2021年9月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将该线索移送咸宁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查处。当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检查了该单位主要生产设备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于2021年9月30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2年1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2万元。
案例2:赤壁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查处某物流
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案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2022年8月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物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4号泊位浮吊卸载物料(电煤)及自卸泊位卸煤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于2022年9月2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2年9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7万元。该公司已于9月20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3:赤壁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查处某木材加工厂未按要求安装挥发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2022年8月2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对某木材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拼版、成品车间施胶工序正在生产,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且未在密闭的空间内生产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整改。于2022年9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万元。
案例4:崇阳县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查处某工贸有限
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2022年8月2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至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该行为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条件,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指导并引导其改正。2022年9月25日现场核查整改情况,该公司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载量,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于2022年9月2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0.5万元。
案例5:咸安区查处某防腐技术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安装
挥发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6月2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防腐技术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平板硫化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活性炭吸附+15米高的排气筒等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于2022年6月22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7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万元。
案例6:咸安区查处某环保科技公司未按要求安装
挥发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6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环保科技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塑料颗粒生产线热熔挤出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安装收集处理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于2022年6月20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7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6万元。
案例7 通山县查处某水晶公司未按要求安装挥发性废气
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4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水晶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的8台磨料机正常生产,均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磨料机生产时废气无组织排放,车间雾气蒙蒙,有明显异味。调阅该公司水晶制品加工项目环评和环保竣工验收文件,磨料机生产时添加胶粉(主要成分为松香),加热熔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定裁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于2022年7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万元。
案例8 嘉鱼县查处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安装挥发性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7月2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灌装车间危化品分装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且分装设备上方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分装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于2022年7月22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4万元。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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