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例(第八批)
索引号 : 011337514/2022-4428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例(第八批)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案例1:咸宁市查处通山县某个体经营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移送案
2022年5月16日,接群众举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咸宁市某个体经营户进行检查,发现该个体经营户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渗漏,经委托第三方机构采样和检测,结果显示厂区内1、2、3号点位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风险管控值,涉嫌污染环境罪。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规定。
为防止证据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该个体经营户无证非法收集、贮存、处置的废铅蓄电池(HW31)、废矿物油(HW08)、含油/水废铁屑(HW09)、废电路板(HW49)进行扣押,并委托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对该批危险废物进行转移、暂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2年6月1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咸宁市公安局,同时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8月10日,通山县公安局对该个体经营户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2:崇阳县利用无人机查处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移送案
2022年10月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露天堆放有汽车拆解物发动机部件、轮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27日期间在未采取防渗等相应防范措施的场地上露天拆解报废汽车、发动机总成,拆解后的汽车零部件露天堆放,造成废矿物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特性为有毒性、易燃性)等危险废弃物通过土壤浅坑渗漏排入地下,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厂区土壤进行检测,检测出石油烃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为防止证据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于2022年10月21日送达了《查封决定书》,对相关物品予以查封保存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2年11月10日,将该案件移送崇阳县公安局。崇阳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18日对涉案的袁某、钟某、黎某立案侦查。
案例3:通山县查处某水晶有限公司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案
2022年4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水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下料机产生的废渣、沉淀池污泥、边角料及残次品等工业固废未建立相关台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于2022年7月22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2年8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元。
案例4:咸宁市查处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防护措施贮 存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2年6月27日,接群众举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嘉鱼县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约1400吨工业固体废物堆放于厂区东南侧空地,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10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2年10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5万元。
案例5:咸安区查处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2年7月2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基础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于2022年8月1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2年10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整。
案例6:嘉鱼县利用自动监控数据查处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年6月2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总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显示排放大气污染物SO2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022年7月2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于2022年9月27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2年10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4.7万元。
案例7:嘉鱼县利用自动监控数据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5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显示排放水污染物总磷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022年7月2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于2022年9月27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2年10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1.9万元。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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