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3-03248 文       号 : 咸环不罚〔2023〕02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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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正准备对设备进行生产调试,未能提供相关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环评审批文件。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对法定代表人舒上良的调查询问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含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和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设备购买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经查,你公司符合轻微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这一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满足)有两个:1.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满足下列情形之一:(1)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伤害后果。(2)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你公司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且在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实施关停,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3日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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