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3-08304 文       号 : 咸环不罚〔2023〕00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中节能(咸宁崇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MA498ANH9B
地址:崇阳县桂花泉镇静脉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斌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将飞灰固化物(HW18)约2660吨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分别暂存于飞灰固化车间北侧场地、危险废物暂存间北侧场地、餐厨及污泥处理车间内,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8项证据为凭:
1.中节能(咸宁崇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企业基本信息。
2.中节能(咸宁崇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俞际晖、安全环保部主任胡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基本信息。
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中节能(咸宁崇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焚烧飞灰固化物属于危险废物。
4.2022年6月1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无人机勘察图,证明中节能(咸宁崇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将飞灰固化物露天堆放。
5.2022年6月1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中节能(咸宁崇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胡强),证明中节能(咸宁崇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将飞灰固化物贮存危险废物暂存间。
6.2022年6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中节能(咸宁崇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将飞灰固化物露天堆放。
7.中节能(咸宁崇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生产报表,证明中节能(咸宁崇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022年5月生产情况。
8.2021年11月-2022年5月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证明中节能(咸宁崇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022年5月飞灰产生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经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12日-2023年1月5日补充调查发现,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5项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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