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3-17946 文       号 : 咸环查(扣)字〔2023〕2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邓俊:
地址:咸宁市高新区北京嘉寓门窗公司内
2023年6月7日,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彭克徐、黄伟对北京嘉寓门窗有限公司内的一个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主要是土法提炼生产硫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土法提炼硫磺的原材料及不合格产品扣押至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暂存。并对土法提炼硫磺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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