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3-19460 文       号 : 咸环罚〔2023〕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MA492DBRXD
地址:嘉鱼县新街镇晒甲山村2组
法定代表人:陈学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5日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4月14日对车牌号为鄂L1103学的车辆进行机动尾气检测,在该车初检和复检过程中均使用其他车辆代替读取发动机控制单元相关信息,并出具虚假《在用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421221972304141109310039),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9项证据为凭:
1.嘉鱼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相关信息;
2.嘉鱼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林、企业环检检测工序操作员郑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3.2023年5月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企业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报告;
4.2023年5月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分别为企业法人陈学林、企业环检检测工序操作员郑晨),证明企业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报告;
5.2023年6月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为企业环检检测工序操作员郑晨),证明企业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报告;
6.嘉鱼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鄂L1103学因车辆工况老化无法读取OBD相关信息。
7.机动车鄂L1103学在用车检验报告(编号为421221972304140918340012)1份(不合格检验报告),证明该机动车发动车控制单元CAL ID(GHDC8P6EFO-5000)为虚假信息。
8.机动车鄂L1103学在用车检验报告(编号为421221972304141109310039)1份(合格检验报告),证明该机动车发动车控制单元CAL ID(5DA542DD)具体信息系伪造。
9.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证明企业汽油车检测服务费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3〕1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环听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整(¥260.00);
2.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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