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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3-20610 文       号 : 咸环不罚〔2023〕022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宏沅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9K6P95

2023年6月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但是废气处理设施(UV光解及活性炭处理系统)未开机运行。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对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月7日制作的对车间组长调查询问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经调查,你公司符合轻微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等的行政处罚轻微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满足)有4个:1.初次违法;2.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空间、设备已密闭,但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3.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在0.1吨以下,影响范围限于车间或厂区内;4.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注: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记载数据为准。无排污许可证的,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源普查数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或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湖北宏沅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是初次违法;空间、设备已密闭,但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根据环评报告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章节内容,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14t/a,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2t/a,得出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0.034t/a,影响范围限于车间或厂区内;该公司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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