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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2024〕1号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04527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F227WOP

地址:武昌区积玉桥街中山路338号凤凰国际办公楼11层5室旭辉孵化器Z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见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李文荣

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编制人:王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环评弄虚作假案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7日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北控湖北通山晓泉105MWp农光互补项目,地址位于通山县杨芳林乡寺口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你(单位)对该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对饮用水源保护部分的评价,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见、总工李松炳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3.李松炳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4.北控湖北通山晓泉105MWp农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5.通山北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9日向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评价委托书》,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北控湖北通山晓泉105MWp农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表》和发票(金额3万元)复印件共3份,证明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由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并且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收款3万元。                                                                                                 6.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北控湖北通山晓泉105MWp农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无饮用水源保护部分的评价,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遗漏。

7.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控湖北通山晓泉105MWp农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质量内审文件》、《离职证明》复印件共2份,证明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李文荣和王政负责编制的,并且该2人均于2022年3月31日离职。

8.2023年10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北控湖北通山晓泉105MWp农光互补项目,南面距离770米为通山县杨芳林乡寺口水库饮用水源地。

9.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北控湖北通山晓泉105MWp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通山县杨芳林乡寺口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10.2023年10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李松炳),证明北控湖北通山晓泉105MWp农光互补项目地址位于通山县杨芳林乡寺口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由于编制人员的疏忽,造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对饮用水源保护部分的评价。

11.2023年12月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李文荣),证明北控湖北通山晓泉105MWp农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为李文荣。

12.2023年12月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王政),证明北控湖北通山晓泉105MWp农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编制人为王政。

13.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申请表》复印件共2份,证明该公司为小微型企业。

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共3份,证明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邮寄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罚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拟处罚事项为:1.对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2.对北控湖北通山晓泉105MWp农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李文荣和主要编制人王政,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听证申请,又于2024年1月16日撤回听证申请,因此未启动听证程序。

2024年1月16日,我局收到了当事人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李文荣、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编制人王政的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遗漏了寺口水库这一因素,属于无意遗漏;2.不存在违法行为;3.应属于免于处罚范围,处罚幅度过重;4.编制报告所收的3万元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不属于违法所得;5.报告表编制王政与审核人员李文荣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处罚过重;6.没有因申请人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问题行政处罚是不合理。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回复意见如下:1.当事人对相关文件理解不透彻,现场踏勘不彻底,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产生存在过错;2.当事人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遗漏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是明显的环评弄虚作假行为;3.当事人未能提供违法行为改正的相关作证资料,不符合及时改正的条件,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同时,我局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标准计算罚款金额,参考企业经济承受度从轻处罚20%,不属于处罚过重;4.编制报告所收的3万元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不属于违法所得;5.针对法律适用问题,参考专业法律意见,报告表编制王政与审核人员李文荣的违法行为未构成情节严重的程度;6.是否造成环境污染问题未被认定,是否造成环境污染不是上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2024年1月24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1.不对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的行政处罚;2.不对报告表编制主持人李文荣和主要编制人王政处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3.对当事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以及《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咸环责改〔2023〕7号),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3规定:收费额度,20万元以下,取百分值5%;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取百分值17%;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非生产型),取百分值3%。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取百分值5%;是否配合调查,配合调查,取百分值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无,取百分值0%,共计30%。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规定:裁量因子,小微型,裁量基准-20%。合计总百分值10%。总百分值≤20%,罚款金额为所收费用额×3,3万元×3=9万元。

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武汉众诚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玖万元整(¥9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缴款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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