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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2024〕2号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04840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9967E7A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向阳湖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陈立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江西星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XH2311050)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全连续裂解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中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值为0.28ng-TEQ/m³,超过《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规定的标准(0.1ng-TEQ/m³),属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陈立标全权委托公司总经理助理镇畅处理公司事宜。

3.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标、公司总经理助理镇畅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4.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轮胎资源再生利用产品化环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审[2019]73号)复印件1份,证明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情况。

5.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表1复印件1份,证明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中特征污染物。

6.2023年11月1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4张,证明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生产情况、调查取证情况、采样情况。

7.2023年11月14日检测报告《送达回证》和江西星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H2311050)、检测委托合同、检测公司及人员资质证明、采样原始记录,证明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全连续裂解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中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

8.2023年11月1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镇畅,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股东),证明2023年10月24日企业正常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2023年11月14日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收到《检测报告》(编号:XH2311050),并认可检测报告的内容。

9.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复印件,证明咸宁市闽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小微型企业。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咸环责改〔2023〕8号),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34-1规定:超标排放情况(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标100%以上不足200%,取百分值7%;小时烟气流量(Q),1000标立方米≤Q<1万标立方米,取百分值3%;超标因子数,超标1项,取百分值2%;废气去向,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取百分值1%;废气类别,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取值10%;持续时间,持续时间<5天,取百分值1%;主观故意情况,已按要求采取措施仍超排,取百分值0%;是否及时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已停止违法进行部分改正,取百分值5%;是否配合调查,配合调查,取百分值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无,取百分值0%;共计29%。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规定:裁量因子,小微型,裁量基准-20%。合计总百分值9%,总百分值≤1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9%×100万元=9万元。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为限。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缴款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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