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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24〕3号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08132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生产车间内建设有制版间、单色机车间、彩印机生产线、胶钉生产线、塑封机生产线、骑马钉生产线、办公区等,但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你(单位)负责人得知,你(单位)于2021年2月开工建设,同年3月建成投产,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监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3年11月20日对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生产状况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2023年11月20日对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厂区布局及生产线建设情况;

4.2023年11月20日对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13张,证明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状况及生产线建设情况;

5.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人员名单及2022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1份,证明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

6.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与华夏金桥湖北商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状况;

7.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执法人员对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监事樊国兵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8.2023年11月29日对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监事樊国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樊国兵身份、咸宁市国宾印务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罚告〔2023〕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3日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于2023年12月28日向我局提出撤销听证书面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 10001711379001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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