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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例(2024年第一批)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08539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例(2024年第一批)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案例1:咸宁高新区查处邓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案

2023年6月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咸宁高新区宇安路北京嘉寓门窗有限公司内的一个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涉嫌土法提炼生产硫磺,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产品出料口不合格产品直接排入周边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出料口不合格产品及厂房西侧外水塘进行水样检测、对厂房东侧和南侧进行废气检测、对厂房南侧原料车间旁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厂房西侧外水塘的总磷和总铬分别超标1.04和2.99倍;厂房南侧原料车间旁土壤总铬超标1.84倍;厂房东侧的臭氧浓度、硫化氢和二氧化硫分别超标1.75、60.67、0.8倍;厂房南侧的臭氧和氨浓度分别超标1.25、1.97倍。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原材料及不合格产品进行危险废物鉴定,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所有监测点位的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该加工点邓某等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该加工点土法提炼硫磺的原材料及不合格产品28.58吨扣押至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暂存,对涉嫌土法提炼硫磺的设施、设备就地查封;2023年8月29日,将邓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咸宁市公安局。2023年10月9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区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2:咸宁高新区查处某能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3年9月27日,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咸宁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自动监控设备显示9月10日20时至9月16日21时,氧气浓度测量呈现接近21%的空气状态,但流速、烟温及湿度均无停炉的变化趋势,且废气排口粉尘测量仪长期测量零值,对烟气中颗粒物浓度变化无响应,分析仪氧气、稳压流故障超过10天。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排放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排放限值2.11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3年10月31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3:咸宁市查处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评弄虚作假案  2023年10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打击第三方环保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遗漏了对饮用水源保护部分的评价,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遗漏。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罚〔2024〕1号,对该公司处罚款9万元。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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