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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罚〔2024〕4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19523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罚〔2024〕4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8H9RW2G        

地址(住所):咸安区向阳湖镇向阳湖砖瓦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未采取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保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破碎机、筛分机以及物料传送带未采取密闭等措施,属于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保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6月3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HD2024060301)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颗粒物和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排放标准的8.87倍和11.67倍,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人陈立标、总经理刘新如、副总经理陈拓和电工刘世清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总经理刘新如、副总经理陈拓和电工刘世清授权委托书共3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4年5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和现场证据照片4张,证明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碎机、筛分机以及物料传送带未采取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保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3.2024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刘世清(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电工),证明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无运行台账;

4.2024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陈拓(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明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制定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废气处理设施无运行台账,高架密闭带有破碎未及时修复,物料传送带未进行密闭作业;

5.2024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刘新如(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证明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碎机、筛分机以及物料传送带均未进行密闭作业;

6.2024年5月31日,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19页)1份,证明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窑烟囱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其中:颗粒物30mg/m³、二氧化硫150mg/m³、氮氧化物200mg/m³和氟化物3mg/m³;

7.2024年6月3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HD2024060301)、及《送达回证》、检测公司资质、采样原始记录、采样人员采样值证和采样委托合同,证明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窑烟囱有组织排放口2024年6月1日颗粒物(3次检测值)排放浓度均值为205mg/m³、最大值为296mg/m³,氟化物(3次检测值)排放浓度均值为24.7mg/m³、最大值为38mg/m³;小时烟气流量(3次检测值)分别为162295m³/h、255351m³/h、179672m³/h,均值为199106m³/h。颗粒物和氟化物排放浓度(以最大小时均值评判)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倍数分别为(超标倍数不含本数)8.87倍和11.67倍;

8.2024年6月25日,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18人,2023年资产总额1230.71万元,应缴税24.34万元,证明该企业为小微型企业;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以下法律条款之规定: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依据以下法律条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之规定,分别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1、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表34-1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行为1,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针对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针对违法行为3,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综上,处以罚款共计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缴款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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