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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季度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25343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2024年第三季度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上级交办)

【案例提供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

【办案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

【承办人】高进林、来子龙

【案例名称】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案例类型】大气远程监督帮扶交办、在线监测、非现场监管

【当事人】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推送的关于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交办的问题线索后,立即组织辖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核查。经查,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7月12日至7月18日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及设备损坏期间,未按照《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落实相关要求,未依法维护污染物自动排放监测设备,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属重点排污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4年7月25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9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以罚款2万元。目前企业已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修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恢复正常运行。

三、案件启示

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案是一起通过在线监测平台发现数据异常,并查处的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案例。这个典型案例为环境执法中的在线监测工作提供了重要启示:一方面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在线设备的监管力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准确真实。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另一方面企业要提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同时,该案列也是在大气远程监督帮扶交办工作中比较典型的案例。通过大气远程监督帮扶,可以及时有效的发现和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监督帮扶工作,及时处理推送线索,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通过严格的执法监管和企业的自觉行动,才能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典型案例(危险废物)

【案例提供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办案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承办人】胡照明、吴俊

【案例名称】通城县某泥艺陶瓷加工厂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案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

【当事人】通城县某泥艺陶瓷加工厂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在通城县麦市镇通城县某泥艺陶瓷加工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厂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南侧蓝布圆形池,池满后内褐色废水溢流至裸露地面,后排入厂区西侧河沟,南侧圆形混凝土池有浅黄色废水通过池体底部排水管排入外环境。厂区雨水沟水体颜色呈浅黄色,下游河沟底泥颜色呈黄色。当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该加工厂涉嫌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外排废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南侧蓝布圆形池内褐色废水、南侧圆形混凝土池外排浅黄色废水和厂区雨水沟及下游小河沟等8处点位重金属排放超标,主要超标点位南侧蓝布圆形池溢出的褐色废水砷的浓度为9.0mg/L,超标44倍;镉的浓度为1.78mg/L,超标16.8倍;锌的浓度为28.7mg/L,超标13.35倍;铜的浓度为16.1mg/L,超标52.6倍;钒的浓度为73.5mg/L,超标72.5倍;镍的浓度为1360mg/L,超标1359倍;铬的浓度为165mg/L,超标109倍;铅的浓度为4.62mg/L,超标3.62倍。南侧圆形混凝土池外排废水镉的浓度为0.801mg/L,超标7.01倍;铜的浓度为3.59mg/L,超标10.9倍;钒的浓度为30.2mg/L,超标29.2倍;镍的浓度为370mg/L,超标369倍;铬的浓度为39.1mg/L,超标25.06倍。下游满堂屋灌溉水渠砷浓度为1.23mg/L,超标5.15倍;铜浓度为3.24mg/L,超标9.8倍、钒浓度为24.1mg/L,超标23.1倍;镍浓度为250mg/L,超标249倍;铬浓度为29.2mg/L,超标18.46倍。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排放含镍、钒、铜、锌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排放铬、镉、砷、铅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通城县某泥艺陶瓷加工厂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2024年7月1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将该案件移送通城县公安局,2024年7月17日,通城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三、案例评析

(一)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前端为后端减负、后端为前端增力,促进法律有效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本案在初步判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主动对接公安部门,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迅速锁定该单位表面是陶瓷制品生产,实际非法提炼偏钒酸铵相关证据,明确了外排重金属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保障案件顺利移送。

(二)含重金属废水的危害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对人体健康的威胁、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对土壤和水资源的污染以及经济损失,本案含重金属废水浓度高、种类多,如长期外排会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通城县某泥艺陶瓷加工厂非法提炼偏钒酸铵的项目处于调试生产阶段,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立即切断了污染源,消除了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三)通过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处置涉重金属污染物等逃避监管方式的违法行为,有效地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做好守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之盾。

典型案例(第三方、上级交办)

【案例提供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办案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承办人】刘成刚、周易

【案例名称】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类型】中央环保督察交办、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当事人】通城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简介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收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通城东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于2024年5月31日对通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通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6辆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自功率扫描到排放测试结束期间的过程数据计算,6辆车发动机转速与转鼓转速比值超过±5%。该公司未按《GB3874-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规定中止检测,对上述6辆车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报告,共收取费用2550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该公司未按标准规定中止检测,存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情形,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

三、案例评析

(一)机动车尾气污染时影响当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机动车尾气检测作为机动车尾气监管的重要环节,影响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成效。本案为中央环保督察组现场交办问题,本案中通过调阅历史检测数据,合理怀疑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对每个检测环节的复盘,最终锁定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事实,有力震慑了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对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秩序有积极作用。

(二)边督边改、立行立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抓手。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收到问题线索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查清了违法事实,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在7日内督办问题整改完成。 同时举一反三开展机动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中央环保督察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典型案例(新装备1)

【案例提供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办案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承办人】汪军、张梁

【案例名称】利用无人机查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案例类型】新装备运用

【当事人】崇阳某种养专业合作社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崇阳某种养专业合作社进行非现场监管,发现该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黑膜池内畜禽养殖废弃物通过厂内沟渠流向养殖区域外土坑。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年出栏11200头生猪建设项目在从事畜禽养殖过程中,自行建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黑膜发酵池于2024年5月12日损坏未及时修复,导致畜禽废弃物排入外环境,属于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于2024年7月5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采取清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和修补漏洞等补救措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该养殖场已清理黑膜池内畜禽养殖废弃物,并重新铺设黑膜,污染防治设施已正常运行。2024年8月14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7万元。

三、案例评析

当前,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合理、高效、及时运用无人机开展现场勘察和日常巡查十分有必要。本案中,执法人员已将无人机作为非现场监管的日常设备,发现养殖项目涉嫌环境污染后,迅速通过随车携带的无人机现场勘察,及时发现违法线索,锁定关键违法现场,当事人面对确凿的证据,如实交代了违法经过和事实,对案件的办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典型案例(新装备2)

【案例提供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办案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承办人】陈伟华、李传忠

【案例名称】无人机发现线索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例

【案例类型】新装备运用

【当事人】赤壁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航拍的优势,对赤壁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等进行了现场巡查,发现该公司石料破碎水洗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未有效收集处置,从厂区低洼处外溢至厂区西北侧外边的水塘中,影响水质。该公司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污泥),造成环境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十五天内将倾倒、堆放在水塘中的污泥清理干净,并规范处置,现已完成整改;2024年6月12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利用无人机不受地域限制的优势开展执法检查、执法取证等工作,能够更好地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实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

典型案例(新装备3)

【案例提供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办案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承办人】夏红祥、张文

【案例名称】无人机发现线索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例

【案例类型】新装备运用

【当事人】通城县某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日常检查时发现石南镇杨山村水渠水质混浊,经溯源上游通城县某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排放养殖废弃物。当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该合作社立案调查,使用了无人机进行勘察取证。经调查核实,通城县某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沼液贮存池设置有排放口,沼液贮存池内的养殖废弃物从排放口直接排入雨水沟后进入下游水渠,该合作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和《表七十八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罚款幅度裁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通城县某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以罚款2.5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该合作社积极整改,已封堵沼液贮存池排污口,切断了污染源。

三、案例评析

(一)近年来,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程度有所提升,但仍有生猪养殖业主由于经济实力差、技术水平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导致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不规范,粪污乱堆、乱倒,甚至直排现象,增加环境污染的风险。本案中,养殖业主管理松散,未严格执行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导致违反环保法律受到行政处罚。 通过此案警示养殖业主和养殖人员提高环保意识,切实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养殖业污染环境。

(二)由于非洲猪瘟疫情影响,非必要不进入养猪场内部开展检查,执法人员根据养殖场的特殊性,利用无人机视角广泛的特点,有效克服地形、交通等障碍,对执法人员不方便查看、视野范围无法触及的地方进行全方面近距离的观察,帮助掌握真实情况,充分发挥科技在生态环境执法上的作用,提高执法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典型案例(新装备4)

【案例提供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办案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承办人】刘成刚、郑建华

【案例名称】无人机发现线索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例

【案例类型】新装备运用

【当事人】吴某某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隽水镇油坊村26组吴某某个人经营的养猪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养猪场东南侧雨水管道正在排放养殖粪污。当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吴某某立案调查,使用了无人机进行勘察取证。经调查核实,吴某某经营的养猪场东侧粪污贮存池内养殖粪污已存满未及时处置,养殖粪污溢出至并排的坑塘,经坑塘排口直接排入养猪场内部雨水沟,再经养猪场东南角雨水管道排入南侧洼地。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和《表七十八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罚款幅度裁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吴某某处以罚款1.4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该合作社积极整改,缴纳了罚款,并将排入洼地的养殖粪污全部清理,消除了环境污染。

三、案例评析

(一)畜禽养殖业主作为畜禽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治污主体责任,并且长期坚持规范化处置养殖废弃物,杜绝养殖废弃物外排。本案中,养殖业主正常是定期将粪污贮存池中养殖粪污抽至沼气池发酵处理,但由于养殖业主思想松懈,未及时处理导致粪污外溢污染环境受到行政处罚。 通过此案警示养殖业主和养殖人员养殖废弃物规范化处置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长期坚持,防范养殖业污染风险。

(二)由于非洲猪瘟疫情影响,非必要不进入养猪场内部开展检查,执法人员根据养殖场的特殊性,利用无人机视角广泛的特点,有效克服地形、交通等障碍,对执法人员不方便查看、视野范围无法触及的地方进行全方面近距离的观察,帮助掌握真实情况,充分发挥科技在生态环境执法上的作用,提高执法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典型案例(新装备5)

【案例提供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办案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承办人】夏红祥、张文

【案例名称】通城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违反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例类型】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畜禽粪便

【当事人】通城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通城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合作社西侧100米处坑塘内存满养殖粪污。当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通城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立案调查,使用了无人机进行勘察取证。经调查核实,通城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利用管道将粪污贮存池、黑膜沼气池内的养殖粪污排入西侧坑塘,再经坑塘排口排入石南河。该合作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和《表七十八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罚款幅度裁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通城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处以罚款1.4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该合作社积极整改,缴纳了罚款,并将排入坑塘的养殖粪污全部清理,消除了环境污染。

三、案例评析

部分养殖场为节省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费用,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排放沼液沼渣等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利用无人机及时取证,并通过调查养殖废弃综合利用台账进一步锁定违法证据,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新领域)

【案例提供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办案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承办人】汪军、张梁

【案例名称】崇阳县某养殖场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例类型】新领域(规模畜禽养殖)

【当事人】崇阳县某养殖厂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收到农业农村部门《关于移交执法部门线索的函》,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养殖场集粪池东侧山线水沟有畜禽养殖废弃物流过的痕迹,黑膜应急池正下方池塘和养殖厂西面的池塘有呈微黑色畜禽养殖废弃物,沿着养殖厂西面池塘的塘堤下水泥管流向养殖厂附近村民住宅后面的沟渠。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上述两个水塘水质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两个水塘CODCr、总磷、蛔虫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5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于2024年6月3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按规定完成整改。目前该养殖场已清理水塘内畜禽废弃物,对集粪池进行修复,应急池加固铺设黑膜,已完成整改。2024年7月30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1万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农业农村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督办整改,及时消除污染。2023年4月以来,崇阳县建立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乡镇和企业负责人为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四方包保”机制,明确了120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四方包保”责任,建立了联动机制,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开展养殖场投苗指导服务试点工作,养殖场投苗养殖前,由属地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苗养殖,形成了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畜禽粪污规范化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场良性循环发展。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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