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不罚〔2024〕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2989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不罚〔2024〕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伟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0661198646
地址(住所):通城县经济开发区陶瓷工业园
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对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1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T-1W(2408)【检】字06101号〕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自动监控颗粒物分析仪CEMS系统测量值与参比方法测量值的绝对误差均值为13.6mg/m3,超过(绝对误差不超过±5mg/m3)标准限值,自动监测数据高于手工比对数据,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人卢伟佳、安环部主管吴伟和安环专员程江政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安环部主管吴伟和安环专员程江政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4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和现场证据照片2张,证明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3.2024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吴伟(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安环部主管),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4.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29页),证明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5.《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回执》证明该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已完成验收备案。
6.2024年8月21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T-1W(2408)【检】字06101号〕、及《送达回证》、检测公司资质、采样原始记录、采样人员采样值证和采样委托合同,证明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1#窑炉车间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颗粒物比对检测结果绝对误差值超过标准限值,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7.202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8.2024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程江政(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安环专员),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9.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的《利润表》和《员工花名册》,2023年营业利润为-2329947元,现有员工271人,证明该企业为小型企业。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经核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检测报告》〔报告编福 号:XCT-1W(2408)【检】字06101号〕显示:自动监测数据高于手工比对数据,且数据均未超标,未造成危害后果;2.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向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你(单位)积极整改,第三方检测公司2024年10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慧测检字【2024】第1511号)显示,你(单位)1#窑炉车间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比对结果均为合格,已完成了整改;3.你(单位)近年来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应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点,积极进行整改;
2.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3.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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