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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四季度典型案例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00300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2024年第四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典型案例1

(自动监控)

【案例提供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办案单位】崇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承办人】汪军、张梁

【案例名称】崇阳县查处某某有限公司涉嫌重点排污单位篡改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类型】涉嫌犯罪移送、行政处罚

【当事人】某某有限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会同崇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排放口巴歇尔槽内采取人工设置挡板隔断自动监测采样泵、采样管、PH探头,形成一个独立区域,并使用软管将清水接入自动监测采样区域进行喷淋的方式干扰采样口,崇阳县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现场采样分析挡板两侧水质pH、温度,发现水温差异极大(采样区21.5℃、废水排放区33.5℃),《监测报告》显示:采样区域水质化学需氧量18.4mg/L、氨氮1.97mg/L,与自动监控数据比对相符;废水排放区域水质化学需氧量172mg/L、氨氮26.4mg/L。经查实:该公司为咸宁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李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监测活动的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涉嫌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5月29日对该公司涉案物品塑料挡板1块、塑料软管1根予以查封;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6月22日,崇阳县分局以涉嫌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环境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2023年6月2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7月5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检察意见书》、《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对该公司不予起诉,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充分考虑该公司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有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意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轻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同时,该公司作为2023年执法正面清单企业,也被从正面清单中移除。

三、案件启示

(一)快速监测锁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线索。本案是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废水排放口人工设置挡板干扰自动监控采样,现场利用快速检测仪检测废水浓度,发现挡板前后浓度不同,涉嫌存在通过干扰采样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并对该公司进行勘验、取样监测、调查询问,及时锁定违法证据。

(二)正面清单制度不是保护伞。对于正面清单企业,一般“无事不扰”,但并不等于进了“保险箱”、有了保护伞,也不等同于放松监管。作为正面清单企业更要加强自我管理,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履行环保责任。一旦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必将严惩。

(三)纵横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为咸宁市组织的交叉执法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发现环境违法线索时,咸宁市交叉检查组及时固定自动监控采样口违法证据;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逐步突破,找出案件关键人物;监测人员及时参与监测取证,补充完善违法证据;初步掌握该公司涉嫌犯罪证据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通过上下合作、执法监测联动、行刑协作,形成多方合力,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保持生态环

境执法高压态势,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典型案例2

(危险废物)

【案例提供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

【办案单位】嘉鱼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承办人】张振强、孙柏阶

【案例名称】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

【当事人】嘉鱼县某锰业有限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检查组在嘉鱼县高铁岭镇某锰业尾矿库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有外排管道排放渗滤液进入外环境。根据华南督察局检查组提交的问题线索,3月3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对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立即委托武汉仲联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公司尾矿库外排废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锰浓度为202毫克/升,超标 100倍;氨氮浓度为82.2毫克/升,超标4.48倍,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的规定。综上案情所述,该锰业有限公司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4年12月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嘉鱼县公安局,2024年12月2日,嘉鱼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一)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强调环境污染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障和维护社会环境权益的公平正义。本案在初步判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主动对接公安部门,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快速锁定该公司非法排放尾矿库渗滤液污染物的相关证据,有效保障案件顺利移送。

(二)环境督察执法针对重金属废水的危害实施打击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通过优化执法方式、加强废水监测、强化专项执法等措施,可以有效打击涉重金属废水排放违法行为。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公众监督和推动绿色发展也是未来工作的重点方向。

典型案例3

(第三方、机动车检测机构)

【案例提供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

【办案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

【承办人】聂继伟、余胜

【案例名称】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类型】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当事人】咸安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的函》(鄂环函〔2024〕101号)通报内容显示:咸安区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视频监控不规范,存在人为干扰检测过程现象,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聂继伟、余胜对咸安区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调阅相关视频发现2024年1月29日下午15时30分鄂HF27J0柴油车在进行加载减速试验时,操作人员将拔取转速传感器放置在轮毂上,将油温传感器放置在车轮上,存在人为干扰检测数据,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人为干扰检测数据,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制度。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查处过程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该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三、案件背景

该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机构,承担着对机动车排放进行准确检测的重要职责。然而,该机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却忽视了自身的环境责任,人为干扰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严重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基本职责。

四、案例启示

(一)本案例显示了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领域的严格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和细致的执法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了环境保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案件中,作为专业的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机构,该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本应承担起对机动车排放进行准确检测的责任,人为干扰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制度。这反映出部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了自身的环境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环保教育和宣传,提升第三方机构的环境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循了立案、调查询问、责令改正、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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