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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高)不罚〔2024〕1号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02922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环(高)不罚〔2024〕1号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高)不罚〔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L39135773L

地址:咸宁市高新区龟山路(中百集团咸宁物流园内)

2024年7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但未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嵘身份证复印件及总经理高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企业信息及当事人的身份;

2.2024年7月12日对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的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评审批及自主验收等相关环保手续情况;

3.2024年7月12日对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车间布局、生产设备建设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情况;

4.2024年7月12日对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该公司生产设备建设、生产状况及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

5.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高际出示执法证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2024年7月12日对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高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总经理高际身份、生产工艺、年均产值、企业在职人数、环保手续办理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7.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份、公司人员名册1份,证明该公司企业类型;

8.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与武汉中百集团咸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9.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南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正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10.2024年7月13日对咸宁市建雄印务有限公司拍摄现的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公司已停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高)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责改期内已整改完成,未造成危害环境的后果,且属首次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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