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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罚〔2025〕1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13098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罚〔2025〕1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纳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MA49JK4X65

地址(住所):咸宁市通山县南林桥镇工业园    

相关责任人员:谭琛

身份证号码:422802197601186874

住址: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柏杨村三组02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案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提下,于2022年11月对“高铁制动器配件、汽车配件等铸件、锻件生产项目”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意见,属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湖北纳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证明湖北纳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提下,于2022年11月对“高铁制动器配件、汽车配件等铸件、锻件生产项目”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意见。

3.2025年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谭琛(湖北纳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湖北纳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提下,于2022年11月对“高铁制动器配件、汽车配件等铸件、锻件生产项目”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意见,谭琛为该项目负责人。

4.湖北纳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共6页,证明湖北纳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初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5.湖北纳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高铁制动器配件、汽车配件等铸件、锻件生产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高铁制动器配件、汽车配件等铸件、锻件生产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共计9页,证明该公司于2022年11月对“高铁制动器配件、汽车配件等铸件、锻件生产项目”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意见。

6.通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湖北纳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为小微型企业。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谭琛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谭琛逾期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1、表5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谭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湖北纳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对相关责任人员谭琛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谭琛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缴款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谭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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