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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罚〔2025〕2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14739 文       号 : 咸环罚〔2025〕2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罚〔2025〕2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优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5570109434

地址(住所):咸宁市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未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312(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2023年以来在实验生产全氟已基乙基磺酸钾(全氟已基乙基磺酸钾 CAS号码:59587-38-1,分子式C8H4F13KO3S),并销售到全国多个省份,未办理新化学物质备案,属于未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312日,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实验生产人、销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实验生产人、销售人的身份。

2.受委托书 2份,证明蔡俊、刘欢委托代理权限

3.20253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现场照片12张、证明湖北优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未落实生产及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4.2025312日,《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受委托人蔡俊、刘欢)各1份、证明湖北优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未落实生产及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5.2025312日,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提供《关于湖北优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产品转型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和产品部分生产环节要求,证明湖北优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相关评环境手续和生产全氟已基乙基磺酸钾的能力。

6.2025312日,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提供嘉鱼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湖北优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20211211日以后处于停产状态。

7.2025312日,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提供从2023年至20253月全氟已基乙基磺酸钾销售发票和销售台账,证明湖北优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氟已基乙基磺酸钾实验室产品年生产量不足1吨,生产情况及外销情况。

8.2025320日,补充《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法定代表人刘建国)1份、证明湖北优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产情况和污染物产生情况。

9.2025320日湖北优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说明1份,证明湖北优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规模。

10.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59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第()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一)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1、表111违反备案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缴款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63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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