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访问 无障碍浏览 简体

咸环罚〔2025〕3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17308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

名       称: 咸环罚〔2025〕3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定代表人王洪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2230113601408

地址: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21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49日对你(单位)负责建设的“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54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仍由你(单位)负责(未移交第三方运维单位)建设运维,项目正在调试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染物,该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负责建设的“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未制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属于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法人单位,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2.项目现场负责人卢卫中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崇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4)《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污水处理厂扩建、园区部分管网提升泵站建设等项目会议的纪要》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证明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该案件的责任主体;

4.20254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证明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的“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正在调试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染物,该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5.20254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卢卫中(项目现场负责人),证明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的“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正在调试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染物,该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6.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关于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第二条第(六)款证明该项目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序号99,证明该项目应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8.2025411日《检测报告》(编号:XHD2025041101),证明该项目废水排放口污染物达标排放;

9.202549日现场照片4张,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项目废水排放口污染物进行现场采样,证明20254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染物;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618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分别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表91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行为1,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针对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综上,处以罚款共计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缴款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7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技术支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版权所有©鄂ICP备05011845号 网站标识码4212000006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