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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25168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25〕17号)精神,全面提升空气质量,我市以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用车大户等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偷排直排问题监督执法、监测数据造假清查打击、低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环保台账记录规范整改四个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治全市涉气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规范环保台账记录,确保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和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自2025年5月开展“四大专项行动”以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聚焦重点,依法查办了一批涉气企业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赤壁市、咸安区、通山县、嘉鱼县等地查处的4起涉气企业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地参考借鉴,并对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为落实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四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2025年6月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某工程沥青拌合站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启用无人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巡飞监测。

经查发现,该沥青拌合站于2025年2月27日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2025年3月底基本建成并投入设备调试,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排污情况开展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 ,核定罚款24万元。鉴于该项目属于全省“十四五”重点交通建设项目,且企业积极主动整改,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为轻微,符合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三款“对符合本条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当在裁量基准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的规定,对初步核定的24万元罚款减免20%,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于2025年8月27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巡飞技术,实现了对施工现场的无死角监测,快速锁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力量,精准固定污染源排污因子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案件高效办理奠定坚实基础。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部门既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认定企业违法行为,又充分考量项目特殊性及企业整改态度,依法适用从轻处罚条款,既维护了生态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彰显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的执法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案暴露出部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对排污许可等环保合规要求重视不足。企业应以此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全流程中履行环保义务,主动规避违法风险。

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

“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简介

根据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四大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7日对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发现,某公司于2025年4月6日开始调试制棒设备,4月12日调试炭化炉设备,并进行了机制炭的试生产,试生产过程中存在配套环保设施建设不完善的问题(废气处理设施静电除尘器未安装,部分碳化窑内产生的炭化烟气经顶部直接排放、顶部的排气管未引入主排气管进入冷凝分离器,炭化废气未通过低氮燃烧处理)。该公司竹制品加工项目涉嫌违反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2025年5月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2025年6月2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落实“四大专项行动”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规,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谨性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处罚的同时,注重对企业的环保普法教育,安排专人指导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方案,明确整改标准和时限,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督促其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实现了“惩处违法、教育引导、规范生产”的多重目标。此案针对竹制品加工行业常见的环保设施 “三同时” 落实不到位问题,通过精准执法和严厉处罚,为同类企业敲响警钟。相关行业企业应引以为戒,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就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将环保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推进,从源头上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实现绿色合规生产。

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练兵监督帮扶推送线索以及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四大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底漆车间配套建设的活性碳吸附装置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填充满活性炭箱,导致吸附能力大幅下降。查阅该公司危废管理台账,底漆车间活性炭更换记录截止为2024年10月,未按环评要求每半年进行更换,活性炭已丧失有效吸附功能。执法人员现场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FID对水帘柜前端和底漆车间配套建设的排气筒出口采样孔进行了检测,检测数据(以VOCS计)分别为38.3ppm、39.5ppm,污染物浓度几乎无差异,表明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基本丧失处理效果,涉嫌不正常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于2025年8月4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推送的问题线索,是通过卫星遥感监测、企业用电负荷监控、大气污染冒泡点监测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经大数据分析筛查得出的精准线索。执法部门依托该线索,快速锁定企业违法嫌疑,大幅提升了执法效率,为 “精准执法、靶向治污” 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体系的应用推广提供了实践范例。执法人员现场使用便携式 VOCS检测仪(FID),通过对废气产生端和排放端的污染物浓度进行同步检测、数据比对,直观且科学地证明了治污设施的失效状态,形成的关键证据为案件顺利办理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体现了现代科技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重要作用。此案反映出部分企业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严重缺位,重建设、轻运维的问题突出。企业应以此为戒,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和技术规范,建立治污设施定期检查、维护、更换制度,完善运维台账记录,确保治污设施持续稳定运行,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

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根据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四大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2025年6月1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处砂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厂区道路积尘严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不利影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于2025年8月11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不足,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未认识到原料露天堆放、道路积尘等 “小问题” 可能引发的 “大污染”,对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知不清,最终导致违法事实形成。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 “行政处罚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一方面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彰显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另一方面,主动向企业负责人宣讲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帮助其规范原料堆放和厂区环境管理,体现了执法的柔性与温度。此案针对建材行业常见的粉尘污染问题,通过执法整改,推动企业完善污染防治措施,为同类企业提供了可借鉴的整改范例。同时,也提醒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建材、采矿等粉尘污染重点行业的日常监管,通过常态化执法督促企业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从细节入手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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