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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罚〔2026〕1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6-15276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罚〔2026〕1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1


通山恩泽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326MAD8C9CQ7D

地址: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核电路回归工业园11103

法定代表人:徐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6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6313日对柴油车(车牌号:粤P507B2)进行加载减速法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气管持续出现明显可见黑烟,未按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规定中止检测或判定为不合格,仍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64日通山恩泽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

2.202664日通山恩泽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环检电脑操作员、环检引车员、环保登录员、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环检辅助员离职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共14份,证明通山恩泽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及代理关系;

3.20266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含现场勘查图)共2份,证明检查时通山恩泽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状态及车辆检测情况;

4.20266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被询问人:现场负责人陈梦军、重柴检测电脑操作员王武卫、引车员吴顺德、环保登录员杨竹景、授权签字人黄楷),证明通山恩泽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车辆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黑烟、光吸收系数限值超过1.2限值但仍出具合格报告的事实;

5.202664日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通山恩泽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车辆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黑烟但仍出具合格报告的事实;

6.P507B2车辆在用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21224592603130913360008)复印件1份,证明通山恩泽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车辆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黑烟但仍出具合格报告的事实;

7.加载减速(LugDown)检测过程数据(车牌号码:粤P507B2,报告编号:202603130008)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出具的合格报告与过程数据不相符,其中过程数据序号62-76光吸收系数限值超过1.2限值;

8.环检费用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通山恩泽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粤P507B2车辆环保检测费用120元;

9.车间全程工况视频监控截屏2张及录像1份,证明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气管持续冒出可见黑烟;

10.通山恩泽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人员信息一览表复印件1份,证明通山恩泽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量;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6610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5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表”及总表1,结合本案情况裁量如下:1.涉及机动车数量:本案涉及1辆机动车(不足3台),取值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26313日至202664日期间仅发现违法行为1次,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值0%3.两年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本次为首次违法,取值0%4.造成社会影响:一般,取值0%;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规定:从业人员16人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员≤100),取值-5%。合计计算取值0%0%0%0%5%=5%。罚款金额计算为10万元+(50万元-10万元)×(-5%=8万元。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限,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缴款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618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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