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罚〔2026〕2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6-1576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罚〔2026〕2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2026〕2号
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5854741713
地址: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赤壁市荆泉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士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5年排放水量为740325.606t,化学需氧量年平均排放浓度为87.445mg/L,经核算你(单位)2025年COD排放总量为37.016t(许可排放量COD总量为29.599t),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7.417t,属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总经理刘英、办公室主任武君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总经理刘英、办公室主任武君香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6年6月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含现场勘查图)1份,证明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202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量;
3.2026年6月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武君香,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证明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202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量;
4.2026年6月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刘英,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证明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202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量;
5.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许可排放量限值为29.599吨/年,日总量为0.081吨;
6.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2025年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回执、比对检测报告(每季度1份,共4份),证明比对检测结果均为合格,2025年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7.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导出数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年统计表》(1页),证明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2025年废水累计排放量为740325.606吨,其中日均排放量为2028.29吨;
8.2026年6月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平俊,赤壁创业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经理)、赤壁创业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平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污水管网分布证据照片,证明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生产废水间接排放至赤壁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并证明赤壁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尾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为50mg/L;
9.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2025年COD排放总量核算情况说明,依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根据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核定。其中,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定”的规定,证明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2025年化学需氧量总量计算公式为:排放总量=排放水量×浓度,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2025年COD排放总量为37.016t,日总量为0.101吨,超日总量0.25%;按照化学需氧量许可排放量限值为29.599吨/年的要求,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294天化学需氧量开始超许可排放量排放,持续至2025年12月31日共计72天;
10.2026年6月12日,武君香提供的企业人员名单和《证明》,证明永锭(赤壁)纺织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21“对废水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1.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情况(最严重的污染因子)或超总量数,超日总量0.25%,取值2%;2.污水日排放量(Q),1000吨以上(2025年日均排放量2028.29吨),取值10%;3.超标因子数,超标1项,取值0%;4.废水去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取值0%;5.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取值3%;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值0%;7.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0%;8.造成社会影响,轻微(1级),取值0%。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总表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取值-5%;百分值取值合计:2%+10%+0%+0%+3%+0%+0%+0%-5%=10%。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百分值”,即:10+(100-10)×10%=19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缴款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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