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罚〔2026〕5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6-2912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罚〔2026〕5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省嘉鱼蛇屋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1364005B
地址:湖北省嘉鱼县陆溪镇安乐村蛇屋山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60万t/a金矿采选工程项目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评价报告(报批版)中地下水跟踪监测及点位布设等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虽然在其他点位建设了水井,但点位、数量、功能达不到矿区地下水污染监控及环评报告的要求,属于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为连续性违法行为,最后一次发生时间为2026年8月13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效之前。
2.你(单位)将冶炼车间产生的废活性炭进行活化再生利用,活化再生产生的废活性炭用编织袋包装后存放于活化车间旁临时堆放点,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存入企业危废暂存间并委托处置,属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中利用危险废物行为已于2026年6月27日停止、活化再生产生的废活性炭已于2026年6月27日转移至危废暂存间规范贮存,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效之前。
3.你(单位)矿区内低品矿堆场裸露,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为持续性违法行为,发现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效之后。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湖北省嘉鱼蛇屋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证明湖北省嘉鱼蛇屋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冶炼车间产生的废活性炭被明确列为危险废物(HW49,900-041-49),须按危险废物管理,且未载明活化再生工艺。
3.排污许可证变更记录1份。证明湖北省嘉鱼蛇屋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冶炼车间产生的废活性炭于2021年7月22日被明确列为危险废物(HW49,900-041-49)至今,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4.湖北省嘉鱼蛇屋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计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全总监唐迪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相关当事人身份及委托关系。
5.2026年7月2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已停产,活化车间及活化设备未运行。
6.2026年7月27日现场勘查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湖北省嘉鱼蛇屋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活化车间、活化设备、临时堆放点位置及现场情况。
7.2026年7月2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杨新红)1份,证明湖北省嘉鱼蛇屋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废活性炭产生的工艺环节、时间、数量及临时堆放点情况。
8.2026年7月2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唐迪)1份,证明活化再生产生的残余废活性炭总量约150公斤,产生时间为2025年10月至2026年7月,公司未建立台账,以及整改情况。
9.2026年8月2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贾曦)、委托检测合同书、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地下水监测点位未按照现状评价报告中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位开展监测。
10.2026年8月2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唐迪)1份,证据照片4张,证明自2021年至今,地下水监测未按照环评报告中所规定的采样点位开展地下水监测,持续实际12个月以上;并证明低品位矿石堆场自2006年开始的低品位矿石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
11.2026年9月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唐迪)1份,现状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论和公示网站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省嘉鱼蛇屋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60万t/a金矿采选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按照现状评价报告中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位开展验收监测,并于2020年1月19日完成了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堆浸尾矿2016年8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适用粘土防渗,未落实现状评价报告中规定的粘土10cm—HDPE膜(1.5mm)—膨润土防渗毯—DN100塑料管—600g/㎡土工布—细砂10cm—粘土70cm,碾压成型的防渗要求。
12.湖北省嘉鱼蛇屋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60万t/a金矿采选工程项目现状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现状评价报告要求的建设的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位情况。
13.2026年9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杨新红)1份,证明活化车间自2004年开始运行至今,从冶炼车间进入活化车间的活性炭数量共计453.924吨,从2021年8月起至今从冶炼车间进入活化车间的活性炭数量共计101.2吨,从2021年8月起排污许可证载明废活性炭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14.活化车间生产运行台账统计材料1套(2004年至2026年台账),证明2004年至今从冶炼车间进入活化车间的活性炭共计453.924吨,从2021年8月起从冶炼车间进入活化车间的活性炭数量共计101.2吨。
15.2025年10月29日活性炭再生炉购买支付凭证1份,证明湖北省嘉鱼蛇屋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自2025年10月新再生炉投入使用。
16.湖北省嘉鱼蛇屋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2025年利润表1份,证明湖北省嘉鱼蛇屋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规模(从业人员250人,2025年度营业收入131,584,768.98元)为中型企业。
1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如下:
你(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16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如下:
针对违法行为1: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26“排放、倾倒、直接埋入、清洗类与未采用防护性措施类罚款幅度裁定”及总表1,结合本案情况裁量如下: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取值3%;2.废水去向: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3.环境影响程度:轻微(1级),取值0%;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取值10%;5.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0%;6.造成社会影响:轻微(1级),取值0%。经济承受度:从业人员250人,2025年度营业收入131,584,768.98元,属于“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但不足4亿元”的中型企业,取值0%。合计值取值合计:3%+0%+0%+10%+0%+0%+0%=13%,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罚款金额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百分值”,即:2+(20-2)×13%=4.34万元。
针对违法行为2: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基准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在不同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在适用法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三)若裁量基准表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则适用最新的法律依据”之规定和表92“违法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罚款幅度裁定”及总表1,结合本案裁量如下:1.涉及危废数量:本次现场查实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利用的废活性炭101.2吨小于300吨,大于100吨,取值20%;2.环境影响程度:属于自建设施利用本单位产生的危险物,未造成污染物外溢,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属于轻微,取值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2021年8月至2026年7月,违法行为持续12个月以上,取值10%;4.两年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本次为首次违法,取值0%;5.造成社会影响:近年来未引发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等社会影响,取值0%。经济承受度:从业人员250人,2025年度营业收入131,584,768.98元,属于“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但不足4亿元”的中型企业,取值0%。合计值取值合计:20%+0%+10%+0%+0%+0%=30%,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罚款金额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百分值”,即:5+(20-5)×30%=9.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5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为20万元)。
针对违法行为3: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基准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在不同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在适用法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三)若裁量基准表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则适用最新的法律依据”之规定和表5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及总表1,结合本案裁量如下:1.环境影响程度:轻微(1级),取值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取值25%;3.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0%;4.造成社会影响:轻微(1级),取值0%。经济承受度:从业人员250人,2025年度营业收入131,584,768.98元,属于“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但不足4亿元”的中型企业,取值0%。合计值取值合计:0%+25%+0%+0%+0%=25%,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罚款金额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百分值”,即:1+(10-1)×25%=3.2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五)项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1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为1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行为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元整(¥43400.00);
针对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
针对违法行为3: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00)。
共计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柒万零玖佰元整(¥1709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缴款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7日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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