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蒲圻电厂一期#1、#2机组超洁净排放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11337514/2019-0232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无
名       称: 关于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蒲圻电厂一期#1、#2机组超洁净排放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9-16 11:15:20
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1、#2机组超洁净排放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赤壁市县环境保护局预审意见收悉,结合《报告表》和专家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市赤壁市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蒲圻电厂内,拟投资11829万元(含烟囱改造),对一期#1、#2机组烟气治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改造后实现大气污染物达到《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燃气轮机组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mg/m3。该项目改造内容包括:除尘、脱硫和脱硝措施提升改造,烟囱改造,CEMS系统改造;除尘器采用低低温运行方式;脱硝装置加装第三层催化剂及吹扫装置,更换原有反应器中部分堵塞和磨损的催化剂;脱硫增加一层喷淋层、一层托盘,拆除原有两层平板式除雾器,安装三层屋脊式除雾器,抬高吸收塔。烟囱更换为钛钢复合板内筒,每台炉增加1座临时烟囱;原有CEMS系统进行改造,安装高精度的探头、分析仪和仪表。一期工程于2006年11月通过了原国家环保总局竣工环保验收(环验[2006]167号),其烟气脱硫设施于2008年9月通过了省环保厅竣工环保验收(鄂环函[2008]648号),其#1、#2机组烟气脱硝设施先后于2013年4月、2014年8月通过了省环保竣工环保验收(鄂环函[2013]182号、鄂环函[2014]366号),其#2、#1机组电除尘改造项目先后于2014年6月、2015年7月通过了省环保竣工环保验收(鄂环函[2014]13号、鄂环函[2015]26号)。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影响将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到赤壁市环境监察大队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施工期噪声、粉尘、废水和固废排放,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二)加强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1、#2机组烟气经提升改造后的除尘、脱硫、脱硝措施处理后,其中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燃气轮机组限值,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经改造的CEMS系统的分析下限应满足超低排放标准的监控要求。合理布设临时烟囱和永久烟囱,确保烟囱高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一般固废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储存和处置。废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做好台帐备查,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五)加强环境管理,严控制氨罐储量,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强项目环保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气事故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统一标识、规范采样监测平台、监测采样孔等,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管理部门实现联网,同时确保其正常运转。
(七)企业应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竣工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请赤壁市环境保护局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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