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石井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包装容器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咸环保审〔2017〕61号)
索引号 : 11337514/2019-0238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无
名       称: 关于湖北石井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包装容器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咸环保审〔2017〕6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6-30 17:40:53
湖北石井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石井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包装容器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嘉鱼县环保局预审意见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咸宁市嘉鱼县园区二路与嘉鱼大道交界处,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租用湖北汇宁物流有限公司厂区占地面积168平方米的地块,主要建设内容有:2栋生产车间主体工程,2座仓库储运工程,1栋科技楼、1栋展览厅、1件杂物间和配电房等辅助工程,给排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及废水、废气治理、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0套磨具、10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的生产能力,生产的磨具全部自用于注塑工序。该项目在符合嘉鱼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土、规划、安监和消防部门要求,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内容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到嘉鱼县环保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施工期噪声、粉尘、废水和固废排放,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二)本项目废水主要有喷淋废水、喷枪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和注塑机冷却排水等。注塑机冷却为间接冷却,循环使用后,部分冷却排水作为清净下水外排至雨水管网。喷淋废水产生于喷漆房水帘喷淋除漆雾过程,此类废水定期更换,更换废水和喷枪清洗废水在污水处理厂同意接纳的前提下,集中收集后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并参照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和转运要求进行管理,做好台账记录;或者作为危险废物委托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嘉鱼县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深处处理;若未能排入嘉鱼县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三)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模具磨削粉尘、注塑废气、喷房废气、油墨废气和食堂油烟等。模具磨削粉尘主要产生于模具磨平过程,粉尘为金属粉尘,通过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定期清扫、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减轻其对周边环境和车间工作人员的影响。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集气管道引至不低于15米排气筒外排;喷漆房废气经集中收集、水帘除漆雾、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外排;油墨废气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外排;三类废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4-2014)中相应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系统净化后,通过预留烟道引至屋顶排放,其浓度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工艺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有机废气和粉尘,通过减少源强、增加屋顶排气装置、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最大程度减小对周边环境和厂内工作人员的影响,其排放浓度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科学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嘉鱼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须尽快做好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和补偿工作,拆迁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正式生产。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音、消声、减震等有效降噪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生活垃圾统一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妥善暂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联单制度,做好台帐备查,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六)项目厂区应按重点污染区和一般污染区的防渗要求落实地面防渗措施,严禁因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直接进入地下水体,通过提高绿化率和优化绿化设计来净化地表径流雨水,从而确保地下水得到有效防护。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地下水永久性观测井、一个废水总排放口;各类废气排气筒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定期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
(八)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格遵守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注意原料运输、使用、贮存全过程的事故环境风险防范,避免运输过程事故的发生。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环保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排放,确保环境安全。项目须在厂区危险源附近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用于事故应急之需。
(九)企业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成后,须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废水化学需氧量 0.12 t/a、氨氮 0.016 t/a;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0.314 t/a。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按咸宁市环境保护局总量控制与环境监测科提出的方案调剂,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四、在下阶段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保护生态和防治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项目竣工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排污许可,经核查获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请嘉鱼县环境保护局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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