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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神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01890 文       号 : 咸环审〔2024〕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湖北神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神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神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103-421222-04-05-240695)位于通城县大坪乡坪山村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园,总投资66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四栋生产车间以及危化品仓库、研发车间、办公楼、宿舍楼以及配套的污水处理站等。项目建成后年产智能电子门锁30万把,室内房间门锁120万把,暗藏合页金铰链200万个,不锈钢合页200万个,移门五金30万套,窗五金150万套。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湖北通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及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熔铸废气、机加工抛光废气、电泳废气、喷塑固化废气、注塑废气及食堂油烟等。项目合金熔铸废气、抛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浓度限值。电泳废气、喷塑固化废气、注塑废气、暂存间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由18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经水帘柜后与电泳烘干废气、喷漆烘干废气一同进入“水喷淋+气水分离+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并由18m高排放;喷塑废气经“大旋风+滤芯过滤”预处理后与水洗烘干废气一同由18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浓度限值;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甲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无行业”标准限值。塑料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后由18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浓度限值。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与经絮凝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一同进入生化处理阶段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通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之后进入通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边角料和不合格金属零件、废一般包装材料交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交由原厂家回收处理;收尘灰及回收的粉尘、注塑边角料、不合格注塑件回用于生产;废切削液、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油漆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污水收集及运送管线尽量在地上铺设;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500m3事故应急池,雨水排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事故状态下及时切换到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七)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废气排气筒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八)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372t/a、氨氮0.037t/a、二氧化硫0.504t/a、氮氧化物2.356t/a,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总磷0.004t/a、颗粒物1.407t/a、VOCs1.437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做好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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