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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星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星升危废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咸环审〔2024〕5号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05297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湖北星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星升危废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咸环审〔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星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星升危废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茶场,在湖北星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基础上扩建改造,用地总面积约35693.2m2,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万元)。项目依托现有工程对现有提钒生产线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栋办公楼和1栋综合楼,并建设配套公辅、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HW08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规模由6000吨/年降至2000吨/年,HW50含钒废催化剂收集、贮存、利用规模由10000吨/年降至8000吨/年,新增HW35碳酸钠结晶(主要含钒,900-350-35、261-059-35)收集、贮存、利用规模6000吨/年,并对利用得到的粗偏钒酸铵产品进行进一步深加工得到高纯偏钒酸铵、五氧化二钒及钒电解液等产品。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生产废水管线架空敷设”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工艺废水、实验室废水、生产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去离子水制备浓水、循环水池更换废水、锅炉排水等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食堂废水及初期雨水,其中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然后再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一级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高盐工艺废水和锅炉房两级碱处理废水经膜技术+蒸发脱盐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要求,回用于产品生产;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混凝沉淀池预处理后与实验室废水、去离子水制备浓水、循环水池更换废水、锅炉排水、初期雨水一同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MBR池),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标准要求,回用于产品生产,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包括生产工艺废气、生物质锅炉废气、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实验室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食堂油烟、危废暂存间废气等。生产工艺废气、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实验室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集中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提钒生产车间破碎、制浆、除杂、干燥、包装工序废气,五氧化二钒生产车间包装工序废气、钒电解液生产车间投料工序废气均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提钒生产车间溶解工序废气、五氧化二钒生产车间加热工序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三级酸吸收处理;提钒生产车间配酸、酸化等工序废气,钒电解液生产车间溶解工序废气、副产硫酸铵工序废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危废暂存间废气、实验室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三级水吸收处理,排放废气中硫化氢、氨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砷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浓度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要求,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浓度应达到《钒工业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6452-2011)表5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生物质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两级碱吸收处理达到《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2/T 1906-2022)表1中限定值2的限值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小型”规模排放限值要求后经烟囱屋顶高空排放。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车间装置等各单元逸散废气。厂界硫化氢、氨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砷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浓度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要求,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浓度应达到《钒工业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6452-2011)表6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NMHC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措施。废弃包装材料、实验室废药品试剂、废矿物油、设备清洗废水和地面清洗废水沉淀污泥、危废利用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高盐废水处理废反渗透膜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钒电解液生产过程产生的滤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去离子水制备产生的废石英石、废活性炭及废反渗透膜、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生物质燃烧灰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含钒废催化剂和碳酸铵结晶利用、高纯偏钒酸铵生产过程产生的滤渣、蒸发杂盐、混合废水沉淀污泥及生化污泥应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后按属性合理处置;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提钒生产车间、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和其他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强化监控手段,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废液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其有效容积应能满足事故应急需求。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着重强化雨水口水质监控,按《报告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等规范要求实施水质定期监测,避免污水通过雨水口排至外环境。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技改完成后,全厂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如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运营主体发生变更而建设项目并未发生重大变动,运营单位应继续根据《报告书》和本批复落实项目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咸安区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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