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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壁市罗县养猪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咸环审〔2024〕8号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11401 文       号 : 咸环审〔2024〕8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赤壁市罗县养猪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咸环审〔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赤壁市罗县养猪场

单位报送的《赤壁市罗县养猪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赤壁市中伙铺镇罗县村五组,在现有厂区内改扩建,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总用地面积20,主要建设4栋猪舍、粪污处理区、办公楼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存栏生猪4800头,年出栏生猪(商品猪)9600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柴油发电机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加强猪舍、污水处理站、堆粪棚的环境管理,通过设置顶棚、机械通风、定期清理、喷洒除臭剂、加强厂区绿化等治理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相关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限值要求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控制距离要求,环境控制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集粪池+固液分离+中间池+叠螺机+中间池+厌氧池+兼氧池+好氧池+MBR膜池+清水池)处理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限值要求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标准限值要求后,用于厂区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C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病死猪采用冷库暂存,定期交由赤壁市禾和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猪粪、污泥暂存于堆粪棚,袋装后用于周边农户施肥;医疗废物和废MBR膜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对猪舍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地下水潜在污染源,按重点、一般和简单防渗区要求做好分区防渗;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情况,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好环境风险防范措和事故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定期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排放。项目需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其有效容积满足事故应急需求。

)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计划,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

)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5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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