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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审〔2024〕10号 关于湖北海星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难燃阻尼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14437 文       号 : 咸环审〔2024〕10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4〕10号 关于湖北海星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难燃阻尼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海星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海星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难燃阻尼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204-421250-89-01-872996)位于咸宁市高新区二期青龙路与立邦路交叉处东南侧,通过招商引资从咸安区温泉办事处肖桥村搬迁至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总投资4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总用地面积10933.66m2,总建筑面积6184.05m2,主要建设内容为2栋生产车间、综合办公楼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建成后,年生产轻质吸声芯材12吨,钢丝绳胶水67.5吨。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出具了《关于支持办理湖北海星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手续的函》,明确该项目落地在咸宁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高新区科创局出具了《关于支持办理湖北海星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手续的函》,明确该项目可按塑料行业进行分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你公司应按照拟建项目不含化工工序的承诺要求进行建设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吸声芯材生产废气、钢丝绳胶水生产废气、设备擦拭废气经密闭抽风收集后经“滤袋+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系统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有组织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限值要求,苯乙烯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有组织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限值要求,甲醇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大厂区周边绿化强度,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机关、科研单位、福利院、食品药品企业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车间保洁水、间接冷却水排水、真空泵置换水经沉淀池处理,需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间接排放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和4类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沉淀池污泥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袋交由物资回收公司处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桶、生产实验废料、废活性炭、废抹布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其有效容积应能满足事故应急需求,雨水排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事故状态下及时切换到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催化燃烧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废气排气筒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421t/a、氨氮0.004t/a,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VOCs0.0063t/a、颗粒物:0.0056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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