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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审〔2024〕12号 关于湖北美邦感光高分子电子材料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14438 文       号 : 咸环审〔2024〕12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4〕12号 关于湖北美邦感光高分子电子材料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美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美邦感光高分子电子材料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通城经济开发区坪山高新孵化园内,租用其6号楼一层和二层,占地面积2540m2。本项目在现有项目基础上改建,增加中间物料环氧丙烯酸树脂(绝缘阻焊剂)的生产工序及反应釜等配套生产设备,并对车间相关布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优化调整,建成后年产感光高分子电子材料6000吨,合成车间生产的中间物料环氧丙烯酸树脂(绝缘阻焊剂,1000t/年)仅供本项目感光高分子电子材料的生产自用,不对外销售。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 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隽)罚〔2024〕4号)。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合成工序产生的合成废气、流平剂和PMA混合过程中产生的混合废气、研磨灌装废气和树脂加热、配料、分散等工序产生的配料废气。合成废气和混合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合成废气处理系统(布袋除尘器+冷凝+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丙烯酸、酚类、甲醛和甲苯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要求,二甲苯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配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配料废气处理系统(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酚类、甲醛和甲苯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研磨灌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研磨灌装废气处理系统(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废气中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酚类、甲醛、甲苯和二甲苯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合成车间、配料车间、研磨灌装车间逸散废气,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酚类、甲醛、甲苯和二甲苯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食品药品企业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保洁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和通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后,与循环冷却排水一同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通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C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措施。灌装废料、废包装桶、废过滤袋、滤渣、废抹布、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和废显影液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弃包装袋和除尘器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液体原料仓库、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污水收集及运送管线尽量在地上铺设;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的要求,设置围堰和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排放。落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119t/a、氨氮0.012t/a,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0.8933t/a、VOCs 1.8118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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