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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审〔2024〕13号 关于三环华兰(湖北)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植物纤维循环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14439 文       号 : 咸环审〔2024〕13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4〕13号 关于三环华兰(湖北)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植物纤维循环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审批意见的函

三环华兰(湖北)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三环华兰(湖北)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植物纤维循环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212-421221-04-01-775238)位于嘉鱼县城东产业聚集区阳光大道二乔大道交汇处,项目总投资503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5万元),总用地面积约255亩。项目购置刨花板生产线装备,配套建设主车间、刨片车间、筛选车间、制胶车间、热能中心、原料堆场、科研楼等公辅、环保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刨花板40万立方米,制胶车间生产的中间产品为脲醛树脂(产量为33981.84t/a),全部自用,不外售。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嘉鱼县城东产业聚集区控制性规划(2021-2035)》以及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制胶废气、热压废气及储罐大小呼吸引至热能中心,与热能中心锅炉烟气经SNCR脱硝+多管旋风除尘后引至干燥工序,与干燥尾气经湿静电除尘处理后经40m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SO2、NOX、甲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甲醛、VOCs(NMHC)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制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的管理规定。刨片、筛选、打磨、风选、铺装工序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1m排气筒排放,齐边、横截、裁板、锯切、砂光工序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8m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

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颗粒物、甲醛、甲醇、VOCs(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房门窗或通风口VOCs(NMHC)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环境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热能中心排污水及软化设备排污水回用于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项目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厂区绿化及木料增湿,剩余部分与制胶反应釜及搅拌机胶头清洗废水、湿电除尘器循环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嘉鱼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通过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嘉鱼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4类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原木挑拣过程中产生的杂质、刨花生产线产生的树皮、木屑、边角废料、不合格产品、除尘系统产生的粉尘、热能中心产生的灰渣、湿电除尘器产生的泥渣、初期雨水池泥沙、软水设备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站生化单元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制胶反应釜残渣、胶渣、废过滤介质、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单元污泥等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制胶车间、储罐区、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强化监控手段,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废液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其有效容积应能满足事故应急需求,雨水排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87t/a、氨氮0.087t/a、二氧化硫33.2t/a、氮氧化物49.79t/a,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已对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68.75t/a、VOCs3.492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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