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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审〔2024〕15号 关于《咸宁市清洁能源发展规划(2023-2035)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15668 文       号 : 咸环审〔2024〕15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4〕15号 关于《咸宁市清洁能源发展规划(2023-2035)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审查小组对《咸宁市清洁能源发展规划(2023-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根据审查小组的评审结论及修改后的《报告书》,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咸宁市清洁能源发展规划(2023-2035)》(以下简称“《规划》”)是咸宁市发展核电、抽水蓄能、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专项规划,规划范围包括全市市域,规划分两阶段(近期为2023-2025年、远期为2026-2035年),规划目标为到2025年,咸宁市清洁能源装机容量达到3000MW以上,“十四五”期间新增光伏2000MW、风电350MW、生物质利用20MW,建设新型储能160MW,力争在蒲圻电厂三期2台100万千瓦机组投运后,咸宁市清洁能源装机占能源的比重达到40%左右;到2035年,规划项目全部实施后新增清洁能源年平均上网电量约480亿千瓦时(其中核电及小堆约364亿千瓦时,抽水蓄能和风电光伏发电不重复计算),清洁能源装机容量达到10000MW以上,其中核能利用5000MW,抽水蓄能2600MW,光伏发电3000MW,风电1000MW,生物质能发电140MW;新增新型储能400MW。

二、《报告书》在对规划内容调查评价的基础上,识别了规划实施涉及的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和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开展了规划的协调性分析,预测了《规划》实施对水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以及环境敏感目标等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提出了《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以及避免、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报告书》基础资料和评价内容较全面,评价方法较适当,对主要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基本合理,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总体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可以作为《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依据。

三、从总体上看,《规划》与《“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湖北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咸宁市能源发展与空间布局规划》《咸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基本协调,但《规划》实施可能会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带来一定压力,因此应认真落实《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规划》实施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预防或减缓《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防范环境风险。

四、规划调整优化及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能源供给侧改革要求,制定并落实落后产能淘汰或替代任务清单。加快推动清洁能源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二)全面梳理咸宁市清洁能源发展现状,妥善解决清洁能源项目建设现存环境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清洁能源项目要督促其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并加快整改。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空间布局,坚持生态优先,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可行性论证,避让环境敏感区,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合理安排各类清洁能源项目的实施时序,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四)加强清洁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生态环保管理和环境风险管控,强化各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完善区域联动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化解环境风险。

五、落实跟踪评价计划,适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编,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落实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要求,重点评价项目建设对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环境风险等环境影响的途径、范围和程度,深入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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