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审〔2024〕16号 关于湖北世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再生棉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1630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4〕16号 关于湖北世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再生棉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世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世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再生棉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308-421250-04-01-555977)位于咸宁市高新区三期小榔二路,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在现有空置厂房内建设1条再生海棉生产线,并分区存放生产废料及产品,配套建设环保、公用及辅助工程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处理500吨聚氨酯海绵(原料全部自产,不外购)。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湖北省咸宁市横沟桥镇“光谷南”产业基地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发泡定型废气采用负压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依托现有项目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限值要求。粉碎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门窗或通风口外1m处)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大厂区周边绿化强度,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隔油池及化粪池处理后,在满足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的前提下,由现有项目的污水管道接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五)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依托厂区现有,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除尘器收尘、杂质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七)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重点污染防治区及其他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强化监控手段,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废液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其有效容积应能满足事故应急需求,雨水排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九)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污口,设立标志牌,废气排气筒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VOCs0.057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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