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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审〔2024〕18号 关于华源包装(咸宁)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 金属覆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20770 文       号 : 咸环审〔2024〕18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4〕18号 关于华源包装(咸宁)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 金属覆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华源包装(咸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源包装(咸宁)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金属覆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403-421250-04-01-955612)位于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安路367号,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万元),扩建年产15万吨金属覆膜项目,依托原有4#厂房,新增覆膜线四条。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15万吨金属覆膜铁。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期)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等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上胶、加热、覆合、固化工序废气通过集气管道收集后依托现有RTO炉燃烧处理,经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表1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进行控制,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2规定的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通过专用烟道楼顶排放。

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需满足《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浓度还需满足《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中B.1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食堂废水经过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五)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各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塑料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收集后外售物资部门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胶水及废稀释剂、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七)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废液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简单防渗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污水收集及运送管线尽量在地上铺设;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雨水排放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事故状态下及时切换到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催化燃烧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九)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污口,设立标志牌,废气排气筒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设成后,全厂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038t/a,氨氮0.004t/a,二氧化硫0.004t/a,氮氧化物0.367t/a。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VOCs1.516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做好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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