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审〔2024〕22号 关于嘉鱼县苏刘湾水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2898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4〕22号 关于嘉鱼县苏刘湾水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县河道堤防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嘉鱼县苏刘湾水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三湖连江水库库区西南片区,占地17.279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5.9393公顷),总投资4076.07万元。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开挖苏刘湾河(主河道长约为1.575km)连通三湖连江水库与阿洛亚湖,并对水库保护范围线内的湖汊塘堰进行开挖清淤治理,同时进行护坡(护岸)整治、修筑亲水平台、防汛道路等工程,当前项目主体工程已实际建设完成。
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项目施工期遗留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
(二)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在施工期结束后及时开展植被恢复、绿化工程、生态补偿等生态修复措施,做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
(三)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项目运行期水质监测和水生态监测,密切监控水质变化情况,最大限度减缓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做好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五、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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