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访问 无障碍浏览 简体

咸环审〔2024〕24号 关于湖北鼎晟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28988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4〕24号 关于湖北鼎晟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鼎晟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鼎晟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 项目位于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展望三路9号,租赁湖北太极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的空置厂房进行建设,厂房面积约4500m2,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项目设置熔融挤出生产线3条,购置配料机、混料机、螺杆挤出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生产PE塑料板材10000吨。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咸安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等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以及混料、配料、破碎等过程的颗粒物。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上方局部封闭收集后,通过配套的有机废气净化装置(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混料、配料、破碎生产线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设施局部负压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的废水为生活废水、间接循环冷却水,间接循环冷却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生活废水通过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到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措施。废抹布、废手套、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过滤网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边角料、不合格品、布袋收集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或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机油存储区、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和其他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置。污水收集及运送管线尽量在地上铺设;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各类贮存设施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按《报告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等规范要求实施废气、噪声等的定期监测。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8.22t/a、V0Cs 12.15t/a等,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技术支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版权所有©鄂ICP备05011845号 网站标识码4212000006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