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审〔2025〕2号 关于同济咸宁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0896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5〕2号 关于同济咸宁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同济咸宁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207-421200-04-01-533262)位于咸宁市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滨湖大道与蓝田路交叉口东北侧,总投资1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49万元)。总占地面积143459.2m2,总建筑面积126500m2,建设医疗综合楼、感染楼及其他辅助用房等,重新规划现有医疗综合楼西区;项目定位为三级综合医院,共设1000张病床。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项目的废水包括感染楼废水、综合楼废水、门诊废水、食堂废水、洗衣房废水等。废水经各预处理设施处理后一同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限值和梓山湖新城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梓山湖新城北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蒸汽发生器烟气、食堂油烟等。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后经64m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大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后通过专用烟道至屋顶高空排放。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废气、备用发电机废气等。污水处理站采用密闭形式,通过风机将臭气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规定的浓度限值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无组织排放;柴油发电机废气通过机组排气阀经排气烟道外排,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项目边界西侧边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东侧、北侧、南侧边界达到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过滤废料等一般固体废物由供应商回收利用;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暂存于厨余间,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及时清运处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收集后由专业企业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如医疗废物、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物暂存间内,污泥由有资质的清掏公司定期清掏脱水生石灰消毒处理,直接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转运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严禁随意倾倒、丢弃、直接排放,并做好台帐备查。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和其他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各类贮存设施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强化医疗废物及其他各类废弃物的暂存、转运管理,不得在暂存、转运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按《报告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1106-2020)等规范要求实施废气、噪声、废水等的定期监测。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11.1004t/a、氨氮 1.11t/a、二氧化硫 0.0721t/a、氮氧化物 1.4071t/a,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项目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 0.0902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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