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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审〔2025〕3号 关于湖北万合管业有限公司新型密封管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08965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5〕3号 关于湖北万合管业有限公司新型密封管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万合管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万合管业有限公司新型密封管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209-421250-89-02-878608)建设地点位于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龙路,租赁湖北欧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建设生产,项目拟投资2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建设内容主要为1栋生产车间、1栋原料仓库、1个成品堆场、1栋4F综合楼以及套配环保工程,建设6条聚乙烯管材生产线、1条聚丙烯管材生产线、1条聚氯乙烯管材生产线,建成后年产7000吨聚乙烯管材、2000吨聚丙烯管材、1000吨聚氯乙烯管材。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期)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等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挤出废气、聚氯乙烯管材生产线混料及上料废气、食堂油烟废气。聚乙烯和聚丙烯管材生产线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聚氯乙烯管材生产线混料及上料废气经全密闭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聚氯乙烯管材生产线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聚乙烯和聚丙烯管材生产线挤出废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排放限值,聚氯乙烯管材生产线混料及上料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聚氯乙烯管材生产线挤出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挤出废气中的恶臭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2标准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破碎废气经生产设备自带除尘设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界V0Cs(以非甲烷总烃计)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房门窗或通风口V0Cs(以非甲烷总烃计)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冷却用水经循环水池冷却后回用于冷却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厂区化粪池处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要求后,通过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和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物零排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袋、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的灰尘、废布袋和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柴油临时存储区、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和其他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置。污水收集及运送管线尽量在地上铺设;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的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其有效容积应能满足事故应急需求,雨水排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污口,设立标志牌,废气排气筒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0.486t/a、挥发性有机物1.509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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