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审〔2025〕4号 关于香柘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硅片用电子专用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0896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5〕4号 关于香柘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硅片用电子专用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香柘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香柘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硅片用电子专用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410-421202-04-01-762762)建设地点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宝竹路29号,租用湖北远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用地面积1000m2,总投资2000万元。项目购置搅拌釜4套、纯水制备设备1套及其他配套设备设施,年产金刚线保护液5000吨。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咸安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等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原料入罐、物料混合搅拌、成品灌装等工序中挥发产生的工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的废水为生产废水包括纯水制备浓水、反冲洗废水、车间地面保洁废水以及办公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调节池调节后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及表2中“电子专用材料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及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要求后排入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办公生活污水依托湖北远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的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要求后排入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灌装废料、废包装桶、废矿物油类等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纯水制备固废(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RO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或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危废暂存间地面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和其他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置。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的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各类贮存设施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污口,设立标志牌。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534t/a、氨氮0.00534t/a,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项目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16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进行排污许可申请或填报排污登记表,确保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技术支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版权所有©鄂ICP备05011845号 网站标识码4212000006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