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审〔2025〕7号 关于赤壁祥源特种布有限公司赤壁祥源扩产能及调整产品结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0897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5〕7号 关于赤壁祥源特种布有限公司赤壁祥源扩产能及调整产品结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赤壁祥源特种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赤壁祥源扩产能及调整产品结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北省赤壁市经济开发区陆水工业园赤壁祥源特种布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在现有厂区范围内新建1个生产车间,新增染色机、阻燃机、中水回用系统等设备设施,调整现有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并进行扩产,扩建后全厂年产染色布(包含漂白工艺)4000万米,阻燃布(包含染色工艺)2000万米,合计6000万米。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包括烧毛废气、定型废气、阻燃工序废气、备用导热油炉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和食堂油烟。项目烧毛过程产生的烧毛废气经水幕除尘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定型废气通过“臭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4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烧毛废气、定型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后依托“生物法+喷淋除臭”工艺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阻燃工序废气经喷淋水洗吸收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恶臭废气中NH3、H2S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二级标准;备用导热油炉废气采用“旋风+水幕除尘”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SO2、NOx、颗粒物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标准(燃料为天然气时)或《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标准要求(燃料为生物质时);食堂油烟依托现有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屋顶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规模的要求。
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20)相关要求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扩建项目废水主要包括退浆、丝光、氧漂、染色、水洗等印染工序废水,阻燃废水、废气处理喷淋废液、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初期雨水一同进入采用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修改清单中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其中废水中苯胺类执行表1间接排放标准;LAS、石油类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表4三级标准)和陆水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部分尾水经采用“多级过滤+超滤+RO系统”工艺的中水回用系统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20)附录C中回用水标准回用于生产设备清洗用水、生产车间地面冲洗用水等环节,余下排入赤壁市陆水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五)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C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措施。废润滑油、定型废油、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检测废液、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设施废填料、中水回用装置废膜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项目不合格产品、纤维尘、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站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或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
(七)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站、化学品库、危废库、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及生产车间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强化监控手段,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废液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规范设置事故废水收集系统,雨水排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九)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
(十)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不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全厂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2.605t/a、VOCs 1.562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861-2017)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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