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审〔2025〕9号 关于武汉椿岭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二甘醇双碳酸烯丙酯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0897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5〕9号 关于武汉椿岭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二甘醇双碳酸烯丙酯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武汉椿岭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武汉椿岭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二甘醇双碳酸烯丙酯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申请审批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市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化工园区武汉椿岭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总投资61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万元)。项目在依托武汉椿岭科技有限公司现有部分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基础上,新建2座生产车间,设置一套8000吨二甘醇双碳酸烯丙酯生产装置,并配套建设2台甲醇锅炉、废气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8000吨二甘醇双碳酸烯丙酯,全厂将形成年产14000吨二甘醇双碳酸烯丙酯生产规模。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气、储罐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危废间废气、甲醇锅炉废气等。项目生产工艺废气、储罐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冷凝+水喷淋”装置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后由2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危废间废气经过“碱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甲醇锅炉废气经收集后与现有生物质锅炉废气一并由1根3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及《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
强化项目车间逸散废气、罐区储罐呼吸废气等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与治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相关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硫酸雾、氮氧化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锅炉排污水、水喷淋废水、活性炭回收工艺废水、萃取塔废水、碱液中和废水、设备清洗水、纯水制备浓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及潘湾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有效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污水处理站污泥、高聚物残渣、废滤渣及滤纸、催化精馏塔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硝酸废液、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废润滑油、破损沾染危化品废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妥善处理,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纯水软水制备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废离子交换树脂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废液不发生渗漏,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装置区、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重点做好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和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防泄漏事故发生。规范设置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在厂区污水总排口及雨水排口设置切断装置,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得到全部有效收集处理。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816t/a、氨氮0.182t/a、二氧化硫2.864t/a、氮氧化物11.07978t/a,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调剂,企业需在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1.8547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做好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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