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审〔2025〕16号 关于湖北金田轮胎有限公司600万套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0993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5〕16号 关于湖北金田轮胎有限公司600万套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金田轮胎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金田轮胎有限公司600万套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湖北金田轮胎有限公司(原名湖北佳顺轮胎有限公司)2020年拟投资20亿元,在咸宁高新区建设“300万套全钢子午线轮胎项目”,于2020年1月19日取得了《关于湖北佳顺轮胎有限公司300万套全钢子午线轮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审〔2020〕5号),目前仅建成投产年产150万套全钢子午线轮胎生产线。现湖北金田轮胎有限公司拟投资10亿元在现有厂区内建设600万套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项目,即厂区内剩余的150万套全钢子午线轮胎生产线不再建设,改建成600万套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线。项目实施后全厂产品方案由原来的年产300万套全钢子午线轮胎调整为年产150万套全钢子午线轮胎和600万套半钢子午线轮胎。
项目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高新区横沟桥镇高新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炭黑库解包、投料废气、炭黑储罐呼吸口废气、小料库化学粉料解包及称量配置废气、母炼加料卸料炼胶废气、母炼终炼挤出压片废气、母炼终炼爬坡废气、压延压出废气、硫化废气、PE车间热熔造粒吹膜废气、燃煤锅炉废气及食堂油烟等。
小料库化学粉料解包、称量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新增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炭黑库解包、投料废气依托现有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密炼车间炭黑储罐废气经除尘器处理后与母炼加料卸料炼胶废气一起利用现有“初效过滤+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29m高排气筒排放;终炼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后与母炼挤出压片、混水池废气依托现有“初效过滤+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排放;母炼爬坡废气依托现有“初效过滤+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排放;终炼爬坡废气依托现有“初效过滤+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排放;压延压出废气经新增的“初效过滤+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硫化废气依托现有“初效过滤+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排放限值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PE车间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吹膜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随后两股废气一起依托现有“气旋喷淋+静电除油”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燃煤锅炉废气依托现有“SNCR-SCR脱硝+布袋除尘+碱法脱硫+湿电除尘”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及《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要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依托现有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排放限值要求,通过烟道引至楼顶排放。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保温房废气、煤炭煤渣装卸储存废气、油罐呼吸废气、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等。污水处理站需加盖密闭,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无组织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厂区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A.1中限值。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积极推动项目环保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项目生产废水(压延压出车间橡胶直接冷却水排水、锅炉定排水、地面清洁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定排水、PE车间直接冷却水排水及废气处理设施定排水、脱硫废水、初期雨水等)一起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2011)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及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设备噪声源强。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主要产噪设备采用车间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及4类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废包装材料、废橡胶隔离剂渣、废橡胶边角料、废钢丝帘布边角料、不合格品、废PE隔离膜、燃煤炉渣飞灰、脱硫渣、软水制备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气处理中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制氮站分子筛、催化燃烧装置废催化剂、叉车废锂电池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活性炭、废脱硝催化剂、废矿物油等危废的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分类放置、不得混存;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废液不发生渗漏,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生产装置区、硫磺库、原料仓库、芳烃油库、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化粪池、初期雨水池等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和其他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强化监控手段,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废液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其有效容积应能满足事故应急需求。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修订完善有效的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各类废气排气筒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32t/a、氨氮0.132t/a、二氧化硫4.727t/a、氮氧化物22.838t/a,未突破原环评已购买的总量控制指标范围。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32.5205t/a、颗粒物18.1247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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