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排审〔2025〕1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咸宁市宝塔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项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1275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排审〔2025〕1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咸宁市宝塔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项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城发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5月19日向我局提出了咸宁市宝塔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咸宁市宝塔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R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咸宁市咸安区宝塔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FA-421202-0001-SH-GH | |||||
设置类型 | R新设 £改设 £扩大 | |||||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责任主体1名称:咸宁城发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
详细地址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孟养浩路与南外环交叉处(咸宁旅游集散中心)1幢1-3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0MABYTXTB0U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张勇 联系电话:13477777221 | |||||
行业类别 | D4620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尚未申请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宝塔村 | |||||
排入水体名称:淦河 | ||||||
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 ||||||
经度:114.244139° 纬度:29.924000° | ||||||
污水排放方式 | R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R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 | |||
是否共用 | £是 R否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R圆形截面:d=1.6 m,S=2.02 m2 | |||||
£方形截面:L×B= m× m,S= m2 | ||||||
£其他形状截面:S= m2 | ||||||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 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 ||||||
COD | ≤40.0 | 1825 | ≤730 | |||
NH3-N | ≤1.80 | ≤32.85 | ||||
TN | ≤15 | ≤273.75 | ||||
TP | ≤0.20 | ≤3.65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图形标志、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经纬度、责任主体详细地址、受纳水体名称和排放要求等信息应以R标识牌/R二维码/£显示屏£_______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咸宁城发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时修订并备案,定期开展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事故处置应对能力;(2)做好环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防范环境事故发生;(3)一旦发生环境事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妥善处置应对。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1)制定污水排放监测方案,定期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送监测数据;(2)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3)出现可能发生环境事故和较大环境影响的情况,提前向有关主体通报预警信息。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工程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二)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三)入河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为: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1.80mg/L、总磷≤0.20mg/L,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四)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排污能力提高,以及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需增加的,你单位应重新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五)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后,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 (六)参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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